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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官解读“两高”司法解释三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3.06.27     浏览次数:     新闻来源:

致3人以上轻伤可定污染环境罪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6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发布,于今日起实施。

  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经历了三次变化。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联合制定了这一部司法解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归纳起来,有三个突出的亮点: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二是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三是处罚力度加大。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捷法官从司法实践角度,解读了这一司法解释。

  三大亮点

  亮点1 污染物涵盖范围广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也构成犯罪

  根据《解释》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达到一定情节均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通过列举的形式,明确并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多个热点问题如土壤重金属超标问题有望通过这一解释得到改善。

  亮点2 入罪门槛低

  致使3人以上轻伤即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等。

  亮点3 处罚力度大

  四种情形将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四种情形包括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此外,由于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解释》规定,今后也将得到严惩,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耿莉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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