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镇江环保电镀专业区
镇江华科生态电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越河街199号
邮编:212006
电话:0511-85959999
0511-85958008
传真:0511-85956666
网址:Http://www.huakezj.com/
解读《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我省已制定的水、气、声、碴、辐射等单项环保法规中,要数刚刚制定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与城乡居民关系最密切、参与最广泛。这部条例在“彰显地方特色、贴近实际生活、坚持科学治污、开展全民防治”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彰显地方特色
该条例没有照抄照搬国家大法,具有不少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坚持“环保优先”的方针。本世纪初,江苏率先在全国提出“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这是针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新特征和新要求提出来的,可以说,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江苏的重大实践。将“环保优先”方针写进地方性法规,标明江苏彻底否定“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实现由“以环境换增长”向“以环境优化发展”的历史性转变,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已成为江苏人民的共识。条例第三条,不仅突出了这一方针,还对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出原则要求,这将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这是制定该条例重要的指导思想。
二是扩大固体废物治理的防线。条例第十五条、四十四条等条款规定,对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监测、评估和修复;对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污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并规定从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环境立法的空白,对于解决我省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探索了新途径。
三是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为了降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减少环境污染损失,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贴近实际生活
固体废物面广量大、成分复杂、污染严重,涉及到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以及医疗、科研等众多领域,如何针对江苏实际,制定好这部法规,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反复进行调研和论证,以提高这部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
首先,在体例上把城乡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放在首位,主要考虑近年来城市“垃圾围城”问题日益突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与人民群众生存环境的改善十分密切。条例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者利用。倡导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这些规定贴近老百姓生活,对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将危险固废和其他固废防治放在其后,主要考虑到这些固废的防治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管理要求严。
其次,在重点上突出了农村污染防治。长期以来,农村面源污染是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条例第四条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把农村生活垃圾纳入整个城乡固废管理体系,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集中处置机制。从而为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再次,在管理上强调区别化管理。条例要求对生活垃圾推行分类收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置方式制定。主要考虑到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发展差距较大,没有搞“一刀切”。而对危险和有害废物则规定严格,一律实行全程控制和集中处置。
坚持科学治污
垃圾处理技术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提出,垃圾焚烧会产生有毒物质。对此,省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十分审慎地进行调研和论证。从垃圾处理技术演进过程看,从堆肥到填埋,再到焚烧是必然趋势,据联合国卫生组织有关报告指出,垃圾焚烧并不一定产生有毒物质,关键是对垃圾进行分捡和充分燃烧。如美国每人每年产生垃圾约740公斤,每年焚烧的垃圾约3200万吨,生产出200亿度电,相当于60亿升燃油产生的电量。我国每人每年约产生440公斤的垃圾,以填埋为主,无害化处理只占30%不到。我省垃圾焚烧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垃圾填埋对耕地消耗较大,同时填埋后甲烷气体收集和污水治理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甲烷的温室气体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3倍。随着国际垃圾焚烧技术的不断创新,垃圾热解及气化熔融正作为一种新焚烧技术加以推广。因此,最终将“鼓励采用焚烧发电等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写进该条例。当然,条例出台后,还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政策,进一步细化倡导性规定,促进我省固废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
开展全民防治
该条例规定了我省城乡居民参与固体废物防治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七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和控告。同时规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因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位居民应尽的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讲,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则是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还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赋予县以上环保部门暂扣、查封等处罚手段,进一步改善了环保执法环境。总之,只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以及积极性、创新性的发挥,才能共建美好的绿色江苏。